生活中很多人很多人都问“刑事案件公an不li案怎么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告诉您,求人不如求己,遇到这样的情况不能指望公an机关改变决定,自己向法院提起自诉才是硬道理。当然,“怎么提起刑事自诉”涉及比较专业的法律问题,较H委托法律专业人士代理,会取得更好的效果。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轻伤以上的刑事犯罪,公an机关应当进行li案侦cha。但在现实生活中,对于此类轻微刑事犯罪,公an机关却有可能违反法律程序草草处理。如果刑事案件公an不li案怎么办?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诉。
向侦C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刑事诉讼法*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C期间可以向侦C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这里的“案件有关情况”包括当时已查明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侦C机关延长侦C羁押期限情况等。笔者认为,此时,辩护律师如果提出意见,应主要针对侦C机关的侦C行为是否合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是否合法等程序性问题,其他问题可以在侦C终结前提出,除非辩护律师此时已经收集到犯罪嫌疑人不在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shen病人的证据。辩护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三十六条提出意见和*1百五十九条提出意见,应该有所区别,应讲究技巧,通盘考虑。
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可以称之为“以事生非”。比如,说某人“是个小偷”,或“是个傻子”等。所谓诽谤,是指捏造和散布某些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的方式有口头和文字等两种方式。其内容包括捏造和散布一切有损于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如诬蔑他人犯罪、品行不端、素质能力不高、企业形象不佳等。其特征可以称之为无中生有,“无事生非”。只有在行为人所实施的侮辱(体现为以不当的言词评价、贬低和毁损相对人的人格,不涉及“事实”的真实性问题)、诽谤(体现为披露、散布虚假事实)、披露其隐私权(体现为披露、散布法律所保护的他人si生活信息)等行为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时,才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作为认定毁损名誉的依据,侵权人仅仅只针对被侵权人,而未传播给*三人,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公开,行为只有公开进行,向*三人散布,才能表明侵权人的行为已经产生了社会影响,被侵权人的名誉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