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性辩护是刑事辩护存在的更广泛基础。事实表明,实体辩护若要在**实践中有效地产生影响,是以审查、**机关在刑事实体问题上确实存在错误为前提的。然而,这种前提的广泛存在却并非现实。**实践中,从审查、起诉到审判,**机关在刑事实体问题上发生错误,对无罪之人或其他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之人刑事追究的情况,虽然时有发生,但并非普遍存在。因此,单一的实体性辩护方式,有使刑事辩护的广泛存在受到怀疑的危险。在只重视实体性辩护的前提下,人们往往是从防止可能出现的实体性错误来强调辩护的重要性。
从中国法治的角度讲,刑辩的积极作用不容质疑;律师回避刑辩,就是对行业道德的背叛,就是对正义的亵渎,就是对人权的践踏,就是对法治的破坏,就是失职。
律师不是商人,维护社会正义是律师的**使命,如果每个律师都钻进钱眼,不办刑事案件,那中国的法治岂不是没有了明天?丧失了社会责任感,怎能做一个合格的律师?又怎能获得当事人的信赖?律师行业的的好声誉又从何而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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