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C院认为公an机关对应当li案侦cha的案件而不li案侦cha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an机关对应当li案侦cha的案件而不li案侦cha,向人民检C院提出的,人民检C院应当要求公an机关说明不li案的理由。人民检C院认为公an机关不li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an机关li案,公an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li案。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刑事诉讼法li案标准或者规定都要按照刑事诉讼法中的条例来判别和决定。首要执行的机关就是公an机关以及人民检C院了,首先还是需要公an机关li案侦cha,人民检C院就会开始受理。
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律师担任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可以会见嫌疑人、被告人,查阅案卷和调查,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等。死刑复核阶段为被告人辩护,与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调查和收集证据,与承办法官会面提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或不应核准死刑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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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认”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法律关于侦cha行为的规定主要集中体现在《*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公an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和《人民检cha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法规中。
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出现了“指认”二字,如我国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80条*2项规定:“公an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拘liu……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但这里的“指认”是作为拘liu的对象条件进行规定的,描述的是一种动作,并非作为一种侦cha行为或者侦cha措施抑或侦cha手段进行的规定。退一步讲,这里“指认”的主体是“被害人或者亲眼看见的人”,并不包括侦cha实践中“指认”的较主要主体——犯罪嫌疑人。可见,我国《刑事诉讼法》以这种方式出现的“指认”二字,并不能成为“指认”的法律依据。为了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而分别由公an部制定的《程序规定》和较gao人民检cha院制定的《刑事诉讼规则》,都没有规定“指认”。由此可见,侦cha实践中广泛运用的“指认”,实际上并没有严格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