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
目前,我国的立法加强了对律师行使会见交流权的保护,刑事诉讼法*37条及《办案规定》*52条均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jian听。虽然《关于人民jian察院**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依然赋予了人民jian察院zhen查部门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派员在场。但该规定的法律效力不及刑事诉讼法,因此,可以认为我国法律对律师行使会见交流权的保护正在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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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是否受到侵犯,ren格是否受到侮辱等。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与外界隔绝,只有律师会见才能打破这种封闭性,从犯罪嫌疑人那里了解到其权利是否被侵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前者主要指犯罪嫌疑人是否受到非人道的待遇;后者主要指犯罪嫌疑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委托辩护人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申请取bao候审的权利、对于案件无关的问题拒绝回答的权利、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权利、核对笔录的权利、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等。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上述权利被侵害,律师应当代其提出申诉和控告; 53如果当事人主动提出自己人身权利受到侵犯的,可以请他详细阐述,律师记录在案,并询问其能否提供线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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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自我介绍。告知律师的工作范围、征询犯罪嫌疑人对所聘请律师的意见。如表示同意,应让其在聘请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
犯罪嫌疑人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或参与犯罪,是定罪的事实基础,且其本人较为清楚,因此律师必须向其本人了解。如果犯罪嫌疑人矢口否认实施或参与了犯罪,那么律师今后的辩护工作应当以此为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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