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一特殊的监督程序中,任何一个法院的死刑判决都应该受到来自其上级法院的监督。这种监督的终端就是法律规定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为高院,死缓案件为高法院。这样也从实质层面上合理解释了为什么并非所有的死刑案件都要经过该程序。如高院判处的一审死刑案件或一,二审死缓案件以及高院一审判处死缓生效案件和二审判处的死缓案件,这些案件判决不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并非其正确而不需要经过复核,而是从法院级别设置和核准权的分配上来看,这些判决无法接受来自上级法院的监督。
关于检察机关应否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的争论比较激烈。有学者认为,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是其公诉权的必然延伸;*二,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能够帮助法院了解案件事实,以作出正确的判断;*三,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是其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必然要求。死刑复核程序的特别重要性也决定了检察机关对其实行法律监督的特殊必要性。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最后一道关口,与一审、二审程序相比,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将较终决定一个人生命权利的剥夺与否。即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在之前的所有程序中都能够有效行使,法律监督在死刑复核程序这一决定性程序中的缺失也会使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功亏一篑。
死刑复核庭的基本情况
没有办过死刑复核案件的律师可能对死刑复合庭的情况不太了解。目前死刑复核案件是统一在北京办理,也就是说咱们国家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港澳台,死刑立即执行案件都要汇集到北京来办,汇集到法院的死刑复核庭,也叫刑事审判庭来进行复核,虽然说法院已经在全国各地设立了很多的巡回法庭,但是到目前为止,死刑复核案件并没有分流到各个巡回法庭去,但是不排除将来有这个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