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规划部门认可的,可以认定有效。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效果
由于建设工程合同对发包人、承包人的资质有着严格的限制,而一般农村房建合同的主体均不满足资质的要求,加之建设工程合同对合同的订立形式也有着书面化的要求,因此当人民fa院将农村房建纠纷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即归为无效的情形,合同中约定的诸多条款如违约金等问题也因此归于无效,此时房主容易跳出合同的约束而怠于支付相应的款项,从而引发施工人追讨劳动报酬社会问题;同时,由于合同无效,工程的质量与造价等问题需要借助鉴定进行确认,而规模较小的工程难于找到合适的鉴定机构,这变相增加了诉讼的成本和周期,不利于审判效率的提高。但此举会增强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的介入、管理,对合同双方的人身财产安全施以更为周全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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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发包人支付gongchengkuan,发包人同意并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由鉴定机构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占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的比例,确定发包人应付的gongchengkuan。但建设工程仅完成一小部分,如果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归责于发包人,因不平衡报价导致按照当事人合同约定的固定价结算将对承包人利益明显失衡的,可以参照定额标准和市场报价情况据实结算。
9、《建设工程**解释》*20条规定的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当事人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中未明确约定,当事人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有此明确约定,发包人有证据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承包人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不影响该条款约定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