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案件辩护
会见交流权是会见权的应有之义和必然延伸,辩护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必然会与其交流。在此,要提醒律师们注意,不同的案件、不同的诉讼阶段,会见交流的重点应有所区分:在zhen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主要是为其提供法律帮助,重点放在初步了解案情、取得犯罪嫌疑人的信任上;在审查起诉阶段会见要围绕卷宗记录全面探讨案情,从细微处入手,架构辩护方案;审判阶段的会见就主要针对法庭审判向被告人阐述庭审的程序及相关事项。
只有由人民检cha院zhen查部门负责zhen查的案件可能涉及派员在场的情况。实践中,一些地方的特殊“专案”,到了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律师还须向所谓的“专案组”提出会见申请,“专案组”同意并派员在场,律师才能会见。有的zhen查人员在律师会见时,任意打断律师问话,常常直接训斥嫌疑人,使会见十分尴尬,或根本就不准律师谈案情。
近年发生过很多案例,很多律师特别是才出道的年轻律师,在看守所会见时,不注意看守所的有关规定,私自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家书、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自己的手机与外界通话,结果被看守所或办案机关发现后被bu入狱。律师首先应当尊重看守场所的规定,其次要有防范意识,对被诉人及其亲友要有一种警惕的心理,对他们利用律师进行各种非fa活动的可能性要有充分的认识。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亲友提出上述要求,律师应当立即予以坚决拒绝,但拒绝的理由可以是婉转的,如不符合看守所的管理规定,会见场所有录像监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