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在会见时,有时是为了核实案情,有时是为了改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行为的认识,有时是为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理由不成立,往往会有意无意地将案件中其他同案犯的供述透露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说者无意听者有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知道其他同案犯的供述后,可能就会从新的事实、新的角度去改变自己的口供,这时律师实际起到了串供的作用。**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本来与其他同案犯存在差异,但后来改变了供述,且内容与其他同案犯吻合,**机关肯定会怀疑律师串供,并对律师的会见情况展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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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践中确实存在很多问题。首先是普遍存在的“会见难”的问题,其次是律师风险问题,这一点在李庄案后尤为**。本书的宗旨不是讨论如何从立法上完善有关律师会见通信权,也不是探讨如何从制度上**律师辩护权的落实,而是在现有法律规定的框架下,总结尚权作为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摸索出来的一套行之有效的辩护策略,既可以较da程度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利益,也能使律师较da可能地避免执业风险。
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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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作为刑事诉讼中一个特殊的程序,法律对于死刑复核的方式、内容、期限和复核后的处理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其他法律、**解释也没有就死刑复核阶段的律师会见做出强制性规定。较gao人民法院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认可辩护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权利,却未明确辩护律师在二审后是否享有独立的会见被告人或与被告人通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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