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
而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较信任的人,具有拨乱反正的作用,要传达给犯罪嫌疑人准确的法律规定,以及法律对其行为的认定和评判,对于犯罪嫌疑人接受到的错误信息要一一予以澄清,不要让犯罪嫌疑人被错误的信息所误导,做出对自己不利的认识和行动。因此会见之前,律师应当就案件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一番梳理,避免在回答犯罪嫌疑人问题时支支吾吾,难圆其说。若出现这样的情形,律师自然不能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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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死刑复核五个庭的地域管辖和分工都没有公开,有的律师连辩护意见寄给哪个庭都不知道;省高院何时将案卷送交较gao院、较gao院何时进行复核,律师也无法从正式渠道获知;而且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过程以阅卷为主,这种特殊的审理使辩护人很难参与到死刑复核案件中。可见,一旦被告人被二审法院确定为死刑,案件进入复核阶段后,律师就很难争取到与被告人会见的机会,大多数辩护律师只能在千里之外等待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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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犯罪嫌疑人,案件既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那么就距离开庭审判不远了。如此说的目的就是要提醒他,如果有对自己有利的情节一定要抓紧时间向公诉人员说出来。有利情节一方面包含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立功、自首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的情节;另一方面是指有些人本来不是犯罪人,而是出于哥们义气,一直在为他人“**罪”。后一种情况就需要律师对犯罪嫌疑人晓以利害,进行深度的沟通和交流,让犯罪嫌疑人知道在此阶段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无罪,否则接受法庭的审判是必然的。如果此时还不如实供出有利情节,将来进入审判阶段,甚至获刑只怕后悔也来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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