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即承担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侵犯企业名誉权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等行为。
说服是辩护律师的一项基本功。辩护业务是一种较基本的诉讼业务,而诉讼的本质就是说服。一位好的刑辩律师可以成为一名学者、教授。但一位学者、教授或法学*未必一定能成为一位好的刑辩律师。因为刑辩业务不是讲课和传授知识的,而是一种直接的对抗。刑辩律师出席法庭辩护的目的就是要说服审判的法官,而不是公诉人。公诉人是无法说服的,因为,他们坐在法庭时已事先设定你辩护人的观点是错误的。所以,刑辩律师不要把说服的对象搞错。否则只能是事倍功半。达不到辩护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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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审判xing事诉讼法案件的时候,不仅要在庭审现场进行紧张的审判,在审判之前的侦cha阶段,也有很多程序要走。就比如说现场指认程序,这是为了让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正确指认自己犯罪现场,才能定罪。那么,我国刑事诉讼法指认现场存在什么问题呢?
“指认”尤其是“犯罪现场指认”在侦cha实践中的广泛使用,使得很多人习以为常,这种有图(指认照片)有真相(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供述)的做法似乎很有说服力。因此,侦cha实践中“指认”的运用越来越普遍。但深入考察不难发现,侦cha实践中的这种“指认”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